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
近一段時間來,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發生一些安全事故,為進一步強化臨時用電安全生產管理,深入開展建設工程臨時用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觸電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意識,明確責任。
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高度重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特別是重點防范目前汛期和夏季施工給現場安全臨時用電帶來的險情和隱患。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負總責,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為現場安全用電的第一責任人;多個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用電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管理,并承擔現場安全用電的管理責任;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職責,加強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理,同時承擔安全用電的監理責任。
二、遵守法規,執行標準。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設計、安裝、使用、維修和拆除等作業。
三、專業編制,嚴格審批。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和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并經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和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和方案的實施進行現場監督。
四、加強管理,規范操作。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獨立的TN-S三相五線接零保護系統,實行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用電專職電工,專職電工人數應與臨時用電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專職電工主要負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的安裝、巡檢、維修和拆除;施工單位必須為專職電工配備專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督促其正確佩戴和使用,嚴禁未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人員從事電工作業。
2、在建工程不得在外架線路正下方施工、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材料構件;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周邊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符合JGJ46-2005規范第 4.1.2條要求;施工起重機作業嚴禁越過無防護設施的外電架空線路作業,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吊裝時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吊物邊緣在最大偏斜時與架空線路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JGJ46-2005規范第4.1.4條要求;對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必須采取絕緣隔離防護措施,同時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配電室設置應符合JGJ46-2005規范第6.1節要求,其耐火等級不低于3級,并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施工現場的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宜使用專門生產建筑施工臨時用電設備廠家的產品,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嚴禁使用臨時裝配、自行拼裝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電箱、開關箱;配電箱、開關箱應由現場專職電工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導線截面選擇、架空線路、電纜使用、室內配線等應符合規范JGJ46-2005規范第7章配電線路的有關規定,線路必須具有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嚴禁臨時線路“順地拖、一把抓、不匹配”。施工現場的潮濕、易觸及帶電體、人防工程、燈具離地面低于2.5m高度等特殊場所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5、施工現場電動建筑機械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裝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實行專人專機負責制,并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特別加強對施工現場電焊機械安全管理,電焊機械開關箱必須按照要求裝設漏電保護器,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電焊機械的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嚴禁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代替二次線的地線;交流電焊機應裝配防二次側觸電保護器。電焊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經特種作業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作業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嚴禁露天冒雨進行電焊作業。
6、施工現場要大力普及用電安全知識,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要增加觸電急救知識。各施工現場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工程觸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預案針對性開展觸電事故演練,熟習急救程序,宣傳急救知識,杜絕因施工觸電再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五、強化監管,嚴格問責。
各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按照今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大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巡查、督查力度,發現一般用電隱患當場責令停電整改,對存在嚴重用電隱患危及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責令停工進行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防范觸電事故作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重點,開展施工現場臨時用的專項整治活動,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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